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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06/15 0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委机关工作的透明度,适时公开国资监管信息工作动态,积极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8〕3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个人及社会团体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委机关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对省国资委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公开发布的规章和文件);

(三)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七)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和监事会有关情况;

(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九)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委机关重要人事变动情况;

(十二)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四)办公地址、值班电话;

(十五)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六)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委机关有关财务信息公开按省财政厅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进行。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八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资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

(二)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言人;

(四)“阳光政务”热线;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六)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条 信息须公开的,按《四川省国资委信息编发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正式制发的文件须公开的按《四川省国资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申请人应留下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形式要求。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和信息审批程序作出答复,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对不属于省国资委而又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收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处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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